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环罚字〔2017〕22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2017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由监测人员在你公司厂区下风向1#(南厂界)和下风向2#(西南厂界)分时段采集无组织废气气样。采集的废气样品经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下风向1#(南厂界)最大臭气浓度值为49(无量纲),下风向2#(西南厂界)最大臭气浓度值为33(无量纲),均超过了国家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臭气浓度≤20)。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17年9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责改〔2017〕18号),于2017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环罚告〔2017〕22号),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罚款人民币11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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