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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颐城控股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61号西园区33号楼2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9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9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蒋瑞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豫0105执1599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2-25
    2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蒋瑞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豫0105执15995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2-25
    3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高民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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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01民终1332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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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2 2020-11-06
    4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李陆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豫01民终133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1-02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蒋瑞霞、王向东、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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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0105执保4652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蒋瑞霞
    王向东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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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10-27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蒋瑞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豫0105财保3833号 -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0-09-30
    7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王红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豫0105执7451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8-17 2020-08-25
    8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与王红森财产保全 收起

    ... 展开
    (2020)豫0105执保903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王红森
    收起

    ... 展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9-21
    9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王红森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豫0105财保701号 -

    申请人-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4-26 2020-05-28
    10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豫0105民初321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4-23 2020-12-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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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武郑杰 秦剑 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秦剑、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诉武郑杰、秦剑、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2版刊登日期:2018-05-23上传日期:2018-05-23 收起

    ... 展开
    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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