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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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孟繁辉、河北三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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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8执183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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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11 |
2 |
孟繁辉、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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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51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孟繁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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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20-03-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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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108执1830号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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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108民初5194号孟繁辉诉张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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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51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孟繁辉 被告- 张鹏 张晨 河北三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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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张晨、河北三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繁辉诉被告张鹏、张晨、河北三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68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5月9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为68000元,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共计868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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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2 |
(2019)冀0108民初5194号孟繁辉诉张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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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51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孟繁辉 被告- 张鹏 张晨 河北三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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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辉:本院受理原告孟繁辉诉被告张鹏、张晨、河北三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68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5月9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为68000元,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共计868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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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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