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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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汤裕强与上海乔纳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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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3民初220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汤裕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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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18-05-07 | 2018-08-05 |
2 |
汤裕强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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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执530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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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 2018-08-13 |
3 |
上海龙霖笙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上海乔纳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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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0111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龙霖笙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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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17-12-29 | 2018-02-28 |
4 |
王红星、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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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执1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红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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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17-06-28 | 2017-09-29 |
5 |
王红星、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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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执1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红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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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17-06-28 | 2017-08-11 |
6 |
汤裕强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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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执530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汤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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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17-06-22 | 2018-08-13 |
7 |
吕元颉、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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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24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吕元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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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25 | 2017-06-27 |
8 |
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唐玉霞劳动争议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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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430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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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16-11-15 | 2017-10-17 |
9 |
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尚帅劳动争议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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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430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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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16-11-15 | 2017-10-17 |
10 |
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尚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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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43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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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16-11-15 | 2016-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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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东人劳仲案字[2016]00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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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人劳仲案字[2016]009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尚帅 被告- 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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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尚帅与被申请人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金东劳人仲案字〔2016〕第009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9点在金东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金华市光南路1329号6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至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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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
2 |
金东人劳仲案字[2016]00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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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人劳仲案字[2016]009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唐玉霞 被告- 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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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唐玉霞与被申请人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金东劳人仲案字〔2016〕第009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浙江乔纳施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3点在金东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金华市光南路1329号6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至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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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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