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国微科技

    温州国微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三溪路49-5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税一稽罚[2019]104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6年3-5月取得了杭州览真物资有限公司、杭州胜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427569.02元,税额72686.73元,价税合计500255.75元。上述进项税额72686.73元你单位已分别于所属期2016年3月、5月申报抵扣。税款于2016年07月28日作进项转出。上述5份发票是你单位与杭州览真物资有限公司、杭州胜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向中间人支付8%的开票手续费虚开取得的(货款通过基本户转账到开票方,中间人扣除8%的开票手续费后现金退还给法人林国林)。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税务稽查签证。在签证书上,你单位现法人林国林对违法事实的签证意见:以上情况属实,无异议;2、你单位法人林国林、总经理林新微、会计吕品博的询问笔录共3份;3、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询问笔录2份;4、你单位相关的明细账账页、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5、你单位2016年1-8月基本户银行流水;6、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申报表;7、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8、你单位补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部分增值税税款72686.7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计39977.70元。 收起

    ... 展开
    2019-05-20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