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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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华商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琳贸易有限公司,京电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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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10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深圳市晶琳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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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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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邓婉平、苏小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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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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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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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达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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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3民初4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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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3-29 |
4 |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天量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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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33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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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0-15 |
5 |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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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15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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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1-01-20 |
6 |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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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2执157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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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10-30 |
7 |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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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2执157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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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6-29 |
8 |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达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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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执18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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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02 |
9 |
深圳市德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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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23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德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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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9-11 |
10 |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苏小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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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19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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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6-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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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9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小红 邓婉平 曾露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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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09-06 |
2 | (2020)粤0305民初29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小红 邓婉平 曾露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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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0 | 2020-06-02 |
3 | - | - |
原告-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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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G22 | 2017-08-15 |
4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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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05-28 |
5 | (2016)粤0306民初69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港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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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6-1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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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66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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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63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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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636号邓婉平、苏小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6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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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2 |
(2021)粤03财保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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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10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华商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晶琳贸易有限公司 黄鸿明 京电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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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10号深圳市晶琳贸易有限公司、京电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华商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晶琳贸易有限公司、京电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晶琳贸易有限公司、京电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名下价值人民币54,483,678.8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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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3 |
(2019)粤03民终15301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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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530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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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5301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1530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628元、保全费1352元,均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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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4 |
(2019)粤03民终15301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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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530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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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15301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1530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628元、保全费1352元,均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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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5 |
(2019)粤0306执698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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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69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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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6985号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863号、(2019)粤03民终50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69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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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6 |
(2019)粤0306执462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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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46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港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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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4626号深圳市港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9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46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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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7 |
(2018)粤0310民初1663号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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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166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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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1663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就(2018)粤0310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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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8 |
(2018)粤0310民初1663号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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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166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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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1663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10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664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6642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28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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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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