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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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罗市监处字〔2021〕5号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该批次食品全部销售用于检验,未对外销售,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参照《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0版)》第八条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元人民币(¥10.00元)。2.罚款伍仟元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零壹拾元人民币(¥50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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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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