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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阳福

    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太和村九社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与张建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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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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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与欧秀洪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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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恢复原状纠纷

    原告-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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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刘朝素、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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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刘朝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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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502民初3108号原告刘朝素与被告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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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502民初3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刘朝素 被告- 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 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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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了(2018)川0502民初3108号原告刘朝素与被告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朝素种牛款144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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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2
    2

    (2018)川0502民初3108号原告刘朝素与被告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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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502民初3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刘朝素 被告- 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 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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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了(2018)川0502民初3108号原告刘朝素与被告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纳溪喜洋洋畜牧养殖分公司、四川省欧阳福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种牛款本金14400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自2017年1月1日起以14400元本金,按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实际支付至本金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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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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