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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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欢、刘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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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502民初2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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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1 |
2 |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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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502执保5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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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30 |
3 |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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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恢44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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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5 |
4 |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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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20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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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28 |
5 |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罗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大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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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6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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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1-25 |
6 |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志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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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62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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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28 |
7 |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章晨阳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大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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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8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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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1-01-25 |
8 |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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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83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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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25 |
9 |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孟仲季贸易有限公司;黄成国;敖银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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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38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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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21 |
10 |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小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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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恢44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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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8-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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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502民初20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桂兴 敖惠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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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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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柳鹏、王新英、邓牛仔、刘细香、彭文斌、毛咪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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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民初24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柳鹏 王新英 毛咪咪 刘细香 彭文斌 邓牛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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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鹏、王新英、邓牛仔、刘细香、彭文斌、毛咪咪:本院受理原告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502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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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2 |
原告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柳鹏、刘细香、彭文斌、毛咪咪、王新英、邓牛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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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民初24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柳鹏 刘细香 彭文斌 毛咪咪 王新英 邓牛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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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鹏(身份证号码:360502197307060432):刘细香(身份证号码:360502197307074682):彭文斌(身份证号码:360502199011166034):毛咪咪(身份证号码:360502199008105329):王新英(身份证号码:360502197001268249):邓牛仔(身份证号码:36050219700822461X):本院受理原告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鹏、刘细香、彭文斌、毛咪咪、王新英、邓牛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你们作为被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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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3 |
申请人江西英格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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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02民催4号 | - |
当事人- 江西英格机械有限公司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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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江西英格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票号为3200005123894155、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到期日为2018年7月18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新余大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江西英格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20000512389415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英格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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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4 |
原告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鹏、江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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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02民初10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建 张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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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江建:本院受理原告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5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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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
5 |
江西英格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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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02民催4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江西英格机械有限公司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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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西英格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票号为3200005123894155、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到期日为2018年7月18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新余大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西英格机械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票号为3200005123894155、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到期日为2018年7月18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新余大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10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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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6 |
原告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鹏、江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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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02民初10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鹏 江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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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江建:本院受理原告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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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7 |
原告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桂兴、敖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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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20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敖惠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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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兴、敖惠敏:本院受理原告新余渝水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5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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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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