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税稽罚[2019]112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税务机关通过你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无法寻找到你单位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你单位于2017年6月在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真实交易活动的情况下向浙江普世医药有限公司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达4993867.45元,税额为848957.55元,且你单位没有就上述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事实由你单位对公账户的资金交易记录、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记录、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对你单位的非正常户查询结果证明及企业发票信息查询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第78号第十三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和的公告》(2016年第9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税款848957.55处以一倍的罚款计848957.5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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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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