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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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 | - |
原告- 陈雄斌 当事人- 邵阳路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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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邵阳路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陈雄斌诉代作元、胡玉修、吴艳、张汉平、邵阳路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陈雄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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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
| 2 |
(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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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陈雄斌 当事人- 邵阳路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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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邵阳路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陈雄斌诉代作元、胡玉修、吴艳、张汉平、邵阳路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陈雄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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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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