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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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农与周伯明、陈天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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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8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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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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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农与广州市鲜垦源食品有限公司、杨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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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3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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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03-21 |
3 |
深圳市小农与广州市食养坊易荟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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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681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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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20-03-26 |
4 |
梁立富与深圳市小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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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91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梁立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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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7-06-16 | 2017-10-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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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6民初18136号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周伯明、陈天佑与李泽其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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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8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周伯明 陈天佑 李泽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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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8136号周伯明、陈天佑、李泽其: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周伯明、陈天佑及第三人李泽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181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4536302020-07-2816:28:25:781联系人:莫蕙维、廖俭(2019)粤0106民初18136号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周伯明、陈天佑与李泽其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周伯明、陈天佑、李泽其: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联系人:莫蕙维、廖俭电话:020-830086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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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2 |
(2019)粤0106民初18136号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周伯明、陈天佑与李泽其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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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8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周伯明 陈天佑与李泽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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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8136号周伯明、陈天佑、李泽其: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周伯明、陈天佑与第三人李泽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作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2999142020-04-2116:31:42:850联系人:莫蕙维、廖俭(2019)粤0106民初18136号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周伯明、陈天佑与李泽其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周伯明、陈天佑、李泽其: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莫蕙维、廖俭电话:020-830086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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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3 |
(2019)粤0106民初3381号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鲜垦源食品有限公司、杨海春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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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3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广州市鲜垦源食品有限公司 杨海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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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381号广州市鲜垦源食品有限公司、杨海春:本院受理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鲜垦源食品有限公司、杨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广州市鲜垦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货款178755元;二、被告广州市鲜垦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7875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2%计付);三、被告杨海春对被告广州市鲜垦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1623112020-02-2816:01:21:0联系人:陈朝霞、苏扬(2019)粤0106民初3381号深圳市小农女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鲜垦源食品有限公司、杨海春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广州市鲜垦源食品有限公司、杨海春: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陈朝霞、苏扬电话:020-830085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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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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