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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银行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南湖印象1栋营-4号、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6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8

    法律诉讼46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洪进商贸有限公司、曾鸿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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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11财保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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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7-26
    2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洪进商贸有限公司、曾鸿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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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11财保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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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7-26
    3

    上诉人付国芳、魏斌、刘光芬、甘小平、周兰、魏鸿与被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自贡市四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杨伟、邱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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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民终3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周兰
    刘光芬
    甘小平
    魏斌
    付国芳
    魏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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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7-23
    4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润林黄子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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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04民初11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万润林黄子先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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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6-25
    5

    上诉人王健与被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家兴、刘晓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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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民终2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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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7 2021-07-23
    6

    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玉惠、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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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民终141号 -

    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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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26
    7

    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万晓红、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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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民终142号 -

    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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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26
    8

    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华、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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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民终137号 -

    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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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26
    9

    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钟庆祝、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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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民终139号 -

    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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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26
    10

    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武、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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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民终138号 -

    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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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2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良富 谷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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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 2018-11-2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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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民终46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企余 钟朝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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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卓毓坤、刘涛及你们之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21)川03民终462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维持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0)川031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一、停止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朝辉、陈企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位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道生灏改造工程宏伟大厦一层7-9/A-1/G轴线面积为127.53平方米的营业用房的执行措施”;二、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0)川031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即“二、原告刘涛、卓毓坤享有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道生灏改造工程宏伟大厦一层7-9/A-1/G轴线面积为127.53平方米的营业用房的物权;三、被告陈企余、钟朝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涛、卓毓坤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三、驳回刘涛、卓毓坤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陈企余、钟朝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陈企余、钟朝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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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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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民终2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威远县雯雯幼儿园 被上诉人- 自贡市红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陈珊 胡朝红 自贡驼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当事人-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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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1)川03民终271号上诉人威远县雯雯幼儿园与被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自贡市红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贡驼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胡朝红、陈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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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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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民终46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企余 钟朝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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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川03民终462号案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卓毓坤、刘涛、被上诉人陈企余、钟朝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举证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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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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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3民终2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威远县雯雯幼儿园 被上诉人- 自贡市红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陈珊 胡朝红 自贡驼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当事人-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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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1)川03民终271号上诉人威远县雯雯幼儿园与被上诉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自贡市红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贡驼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胡朝红、陈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应诉、举证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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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5
    5

    (2019)川0304民初1049号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舒荣超、周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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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304民初10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舒荣超 周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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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1049号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舒荣超、周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1、请求判令被告舒荣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3万元及自2016年10月2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3月23日为35908.97元,本息暂合计265908.97元。之后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和利率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周旋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周旋抵押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含应诉、举证、诉权、审判人员告知等)、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之一(转普)、简转普事项通知书(含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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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6
    6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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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304民初12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守义 何宽兰 陈珊 胡朝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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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1270号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守义、何宽兰、陈珊、胡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守义偿还原告贷款39万元及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5日为50515.56元,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利率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何宽兰、陈珊、胡朝红对被告陈守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陈守义、何宽兰夫妻和陈珊、胡朝红夫妻抵押的房地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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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0
    7

    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丹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民肥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天之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邱晓虹、兰昭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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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311民初1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丹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一民肥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天之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邱晓虹 兰昭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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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丹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民肥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天之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邱晓虹、兰昭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3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四川丹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999797.11元、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所欠利息3106861.96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付方式计算到该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四川一民肥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天之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邱晓虹、兰昭平对被告四川丹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2440万元限额内承担优先于抵押担保的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丹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集中区A1-1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证号:自国用【2016】第110689号,他项权证:自他项(2012)第16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自房权证2016字第010804301号、自房权证2016字第010804294号、自房权证2016字第010804313号、自房权证2016字第010804282号,他项权证:自房他证2016字第010804325号)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四川一民肥业有限公司、邱晓虹、兰昭平对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未获清偿部分,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四川一民肥业有限公司、邱晓虹、兰昭平实际承担的保证金额以3000万元为限;五、驳回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2334元(含受理费1573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丹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民肥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天之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邱晓虹、兰昭平全额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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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4
    8

    (2019)川0304民初424号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朝红、陈珊、自贡市红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贡驼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威远县向义镇雯雯幼儿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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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304民初4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朝红 陈珊 自贡市红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自贡驼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威远县向义镇雯雯幼儿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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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公告胡朝红、陈珊、自贡市红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贡驼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424号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朝红、陈珊、自贡市红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贡驼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威远县向义镇雯雯幼儿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37元,由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刘超,联系电话:0813-5119816.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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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9

    (2019)川0311民初779号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伯乐实业有限公司、詹建、万华婴、郑文英、万舸、黄琼艳、自贡市弘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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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311民初7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自贡市伯乐实业有限公司 詹建 万华婴 郑文英 万舸 黄琼艳 自贡市弘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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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311民初779号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伯乐实业有限公司、詹建、万华婴、郑文英、万舸、黄琼艳、自贡市弘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自贡市伯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733584.43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贡市伯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所欠原告的利息678143.87元及该贷款偿清之日止所欠原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复利计算);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自贡市伯乐实业有限公司、郑文英、万华婴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4、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郑文英、万华婴、万舸作为继承人继承万伯坤的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詹建、万华婴、郑文英、万舸、黄琼艳、自贡市弘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自贡市伯乐实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优先于抵质押担保的连带保证责任。6、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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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2
    10

    (2019)川0311民初171号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新隆农牧有限公司、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傅进辉、朱攀华、朱晓丽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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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311民初1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自贡市新隆农牧有限公司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傅进辉 朱攀华 朱晓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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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川0311民初171号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新隆农牧有限公司、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傅进辉、朱攀华、朱晓丽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31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自贡市新隆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77,152.04元,并支付从贷款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所欠利息441,110.66元及贷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所欠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复利计算);二、被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自贡市新隆农牧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傅进辉、被告朱攀华对被告自贡市新隆农牧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最高额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晓丽对被告自贡市新隆农牧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最高额4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46元,由被告自贡市新隆农牧有限公司、被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朱晓丽、被告傅进辉、被告朱攀华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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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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