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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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卫公罚〔2021〕85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市越城区资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21〕85号被处罚人:绍兴市越城区资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郦佳慧。本局经依法查明:2021年3月27日,本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江南世家小区商务楼一楼105#的绍兴市越城区资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从业人员陈某某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正在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以及《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共场所管理部分“1.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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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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