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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莲峰北路23号风临公馆1幢商铺101-11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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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27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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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0-27
    2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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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保1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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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1-21 2020-02-26
    3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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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恢2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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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2-04 2019-12-07
    4

    (2019)粤1972执8310号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瑞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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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831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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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1-12 2019-12-13
    5

    (2019)粤1972执2425号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瑞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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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242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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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1-12 2019-12-13
    6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肖群、文根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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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4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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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8-01 2019-12-04
    7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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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679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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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5-08 2019-06-13
    8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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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67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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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5-08 2019-06-13
    9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肖群;文根旺;文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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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保1201号 -

    当事人-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肖群
    文根旺
    文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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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4-28 2019-12-02
    10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冠全、蔡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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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2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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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4-10 2019-11-13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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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三版 2020-07-03
    2 (2018)粤1972民初67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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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09
    3 (2018)粤1972民初23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柏容 唐转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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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0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17251号之一公告(判决)-李冠全、蔡淑珍、刘瑞生、李玉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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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2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冠全 蔡淑珍 刘瑞生 李玉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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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251号之一李冠全、蔡淑珍、刘瑞生、李玉珠: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冠全、蔡淑珍、刘瑞生、李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7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李冠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562720.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月6日的利息为279164.79元、罚息为45865.83元、复利为19434.6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长安村银()2014年个贷字第100325号]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1月7日起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李冠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蔡淑珍、刘瑞生、李玉珠对第一、二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李冠全追偿;四、驳回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37751.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751.58元,由被告李冠全、蔡淑珍、刘瑞生、李玉珠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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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0
    2

    (2019)粤1972民初4419号公告(应诉)-文肖群、文根旺、文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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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4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文肖群 文根旺 文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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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419号文肖群、文根旺、文智辉: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文肖群、文根旺、文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文肖群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718047.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2月11日,利息21319.18元、罚息1877.7元,复利289.07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长安村银2015年额度贷字第100381号《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第二版)第五条的约定,均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文肖群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9311.1元;3.确认被告文根旺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在第1、2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文肖群、被告文智辉位于东莞市长安镇长盛别墅C55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422086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456438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9日14时50分在长安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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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9
    3

    (2018)粤1972执异261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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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异2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方伟基 当事人-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戴秀媚 邓海军 东莞市星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创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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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异261号东莞市星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创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方伟基与被异议人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秀媚、邓海军、东莞市星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创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其他执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执异2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方伟基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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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9
    4

    (2018)粤1972民初6784号之一公告(判决)-刘瑞生、李玉珠、李冠全、蔡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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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67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瑞生 李玉珠 李冠全 蔡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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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6784号之一刘瑞生、李玉珠、李冠全、蔡淑珍: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瑞生、李玉珠、李冠全、蔡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刘瑞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164993.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为457135.71元、罚息为82109.84元、复利为42922.6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长安村银()2014年个贷字第100324号】约定的利率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刘瑞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6000元;三、被告李玉珠、李冠全、蔡淑珍对第一、二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刘瑞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26元,由被告刘瑞生、李玉珠、李冠全、蔡淑珍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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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2
    5

    (2018)粤1972执928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蔡柏容、唐转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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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2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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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28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蔡柏容、唐转珊)更新时间:2018-10-29已浏览:81文章来源:原创蔡柏容、唐转珊: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柏容、唐转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金150590.55元,利息10926.55元(暂计至2018年10月7日),罚息1804.3元(暂计至2018年10月7日),复利706元(暂计至2018年10月7日),迟延履行利息185元(暂计至2018年10月22日),律师费7000元,违约金4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008.37元、本案执行费2605元,合计182925.42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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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5
    6

    (2018)粤1972民初17251号公告(应诉)-李冠全、蔡淑珍、刘瑞生、李玉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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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2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冠全 蔡淑珍 刘瑞生 李玉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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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251号李冠全、蔡淑珍、刘瑞生、李玉珠: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冠全、蔡淑珍、刘瑞生、李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冠全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572588.53元及相应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从拖欠之日起计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暂截止至2018年10月12日,正常利息为224369.46元,罚息为29347.35元,复利为12641.91元,利息计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李冠全立即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3.被告蔡淑珍、刘瑞生、李玉珠对被告李冠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8日10时30分在长安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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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2
    7

    (2018)粤1972民初6784号公告(应诉)-刘瑞生、李玉珠、李冠全、蔡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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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67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瑞生 李玉珠 李冠全 蔡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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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6784号刘瑞生、李玉珠、李冠全、蔡淑珍: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瑞生、李玉珠、李冠全、蔡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刘瑞生偿还贷款本金4164993.71元及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均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拖欠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刘瑞生支付律师费56000元;3、被告李玉珠、李冠全、蔡淑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长安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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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9
    8

    (2018)粤1972民初2354号之一公告(判决)-蔡柏容、唐转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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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3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柏容 唐转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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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354号之一蔡柏容、唐转珊: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柏容、唐转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蔡柏容、唐转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50690.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5月22日的利息为8241.05元、罚息为881.96元、复利为355.0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蔡柏容、唐转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元;三、限被告蔡柏容、唐转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3650.7元,财产保全费1357.67元,共计5008.37元,由被告蔡柏容、唐转珊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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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6
    9

    (2018)粤1972民初2354号公告(应诉)蔡柏容、唐转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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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3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柏容 唐转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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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354号蔡柏容、唐转珊: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柏容、唐转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称,2015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200000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放款时的执行利率为6.66250%,为可调整利率;该债务发生在被告一与被告二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截止2018年1月16日,被告一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50690.55元,正常利息5387.67元,罚息323.46元,复利133.64元,违约金4000元,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690.55元及相应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从拖欠之日起计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暂截至2018年1月16日,正常利息5387.67元,罚息323.46元,复利133.64元。);2.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元;3.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5月24日10时在2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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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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