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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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潮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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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7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潮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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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8 |
2 |
佟灵与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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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5民初89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佟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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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4 |
3 |
杨莹与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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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5民初88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杨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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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4 |
4 |
杨露与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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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5民初88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杨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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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4 |
5 |
刘宁与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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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5民初88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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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4 |
6 |
徐晓飞与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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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5民初88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徐晓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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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4 |
7 |
申请执行人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全好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王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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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5执287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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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6-23 |
8 |
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高鸽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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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民初110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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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4-27 |
9 |
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孙宝军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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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5民初1220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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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4 |
10 |
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全好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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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5民初58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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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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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全好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王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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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G67 | 2020-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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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民初15424号原告广州新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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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54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新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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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5424号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新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新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2018年4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被告违约于2020年5月30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2020年4月、5月租金的违约金2648.59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其中4月的违约金自4月10日计算至实际交租日2020年6月4日止共计54天,67053元X0.0005/天X54天=1810.43元;其中5月的违约金自5月10日计算至实际交租日2020年6月5日止共计25天,67053元X0.0005/天X25天=838.1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31日起场地占用费447818.26元(按合同终止日之前一个月的租金标准即67053元/月的双倍计算,合同中约定六间商铺建筑面积为365㎡而实际建筑面积为336㎡,其中85㎡自2020年5月31日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3个月,67053元/月x2倍/336㎡X85㎡X3个月=101776.88元;其中86㎡自2020年5月31日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1个月,67053元/月x2倍/336㎡X86㎡X1个月=34324.75元;其中165㎡自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10月20日为142天67053元/月x2倍/336㎡X165㎡/30天X142天=311716.63元;4、原告没收原告已经支付的保证金12772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保证金差额6386元(由原告没收)及违约金(以6386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6、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金额的款项201159元(67053元/月X3个月=201159元),作为被告提前解约而给原告造成空置期经济损失的补偿;7、被告向原告赔偿2020年6月、7月物业管理费损失5840元及利息(以584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8、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19000元(未支付的律师费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上述诉讼请求暂共计810571.85元;9、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下午2:30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五日538332092021-03-1615:56:23:136(2020)粤0113民初15424号原告广州新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支付,送达,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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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2 |
(2020)粤0113民初15424号原告广州新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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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54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新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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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5424号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新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新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2020年4月、5月租金的违约金2648.5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交还场地之日为止的场地占用费;3、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而未付的第二阶段租期与第一阶段租期的保证金差额63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当3个月租金金额的款项201159元,作为被告提前解约而给原告造成空置期经济损失的补偿;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536680602020-11-2617:01:50:843(2020)粤0113民初15424号原告广州新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若比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送达,公告,支付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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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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