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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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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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66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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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1 |
2 |
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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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51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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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0-19 |
3 |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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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辖终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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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4-14 |
4 |
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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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169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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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12 | 2020-01-03 |
5 |
原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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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3民初698号 |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
原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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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06-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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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民初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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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9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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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98号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原判,驳回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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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2 |
(2019)粤06民初98号(第三人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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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9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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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98号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涉案票号为23075880055582018091425513005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1.5亿元及利息(以1.5亿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涉案票号为23075880055582018092025805311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1亿元及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80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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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3 |
(2019)粤06民初98号(第三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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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9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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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98号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物产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金贵银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粤06民初9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浙江物产公司的起诉。裁定作出后,浙江物产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粤民终1695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因本案的处理结果同你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决定追加你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内容: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五、本案审判组织成员为审判长陈儒峰,审判员李炜、贾小平,法官助理黄燕芝,书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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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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