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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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稽罚[2019]143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公司在2015年3月,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取得合江汇尚皮革有限公司2015年3月2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为NO.09340447-09340450,货物名称为皮革,金额合计396581.20元,税额合计67418.80元,价税合计464000.00元。你公司已在受票当月计入成本,进项税额67418.80元已在2015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你公司与合江汇尚皮革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经四川省合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388490.94元,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0726.26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95181.57元。2、你公司在2016年3月,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取得徐州织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2016年3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为NO.01921253-01921254,货物名称为皮革,金额合计199829.06元,税额合计33970.94元,价税合计233800.00元。你公司已在受票当月计入成本,进项税额33970.94元已在2016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你公司与徐州织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经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这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95752.55元,你公司申报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6701.60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9670.1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二、处罚决定处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所偷的增值税101389.74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01389.7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所偷的企业所得税190566.11元处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52452.88元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所偷的增值税101389.74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01389.7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所偷的企业所得税190566.11元处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52452.8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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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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