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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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农(农药)罚〔2020〕37号 | 浙江省慈溪市农业局(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慈溪市林业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于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19/04/22的烯草酮乳油检测的实际有效成分质量分数为13.0,是该农药产品质量标准GB/T22615-2008有效成分质量分数下限24.7(26.0-1.3)的52.6%,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同上)、《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及《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经营劣质农药之规定,当事人在本案中属“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70%(含70%)但高于下限30%”的情形,依照“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的240克/升烯草酮乳油农药产品;由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没有从轻、从重情节,且已无该产品的库存,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①没收违法所得675.00元;②罚款7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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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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