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安监罚〔2018〕237号 |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18日对宁波普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在配电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普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在配电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对当事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限期1周整改; 3、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关人员承认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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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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