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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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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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151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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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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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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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68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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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05-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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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24735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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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47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爱军 被告- 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 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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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爱军诉被告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戴雁鹏、陈炳煌、陈荣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江西益安公司补充证据2。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祯祥,施丽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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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2 |
(2020)粤2071民初24735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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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47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爱军 被告- 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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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爱军诉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炳煌、戴雁鹏、陈荣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补充证据。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祯祥,施丽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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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3 |
(2020)粤2071民初2473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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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47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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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爱军诉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戴雁鹏、陈炳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公司提交:民事答辩状、证据;江西益安公司提交:民事答辩状、证据、补充证据1;江西第四建筑公司提交:民事答辩状、证据。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祯祥,施丽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21092.81元与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521092.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25364.22元;以1521092.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3日利息为60816.62元);暂合计:1607273.65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一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二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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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4 |
(2020)粤2071民初2473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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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47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爱军 被告- 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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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爱军诉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戴雁鹏、陈炳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公司提交:民事答辩状、证据;江西益安公司提交:民事答辩状、证据、补充证据1;江西第四建筑公司提交:民事答辩状、证据。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祯祥,施丽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21092.81元与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521092.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25364.22元;以1521092.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3日利息为60816.62元);暂合计:1607273.65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一江西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二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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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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