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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融资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顺庆区铁荣路5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6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3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绿原兔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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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04执恢1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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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24
    2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绿原兔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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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04执恢1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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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24
    3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充县昌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光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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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5民初157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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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充县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6-24
    4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充县昌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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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5民初157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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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充县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6-24
    5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惠农有机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常灵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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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5民初156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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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充县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7-21
    6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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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5民初691号 合同纠纷

    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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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充县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6-16
    7

    李祖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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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民终16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祖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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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6-11
    8

    冉潘、陈星宇等与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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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322民初2047号之一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冉潘
    陈星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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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7-30
    9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与蓬安县金兵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黄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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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3民初6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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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安县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13
    10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执行人南充川吉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林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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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302执恢124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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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1-04-14 2021-07-15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 营山县诚和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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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 - 2017-11-20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川1323执112号 蓬安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2-24 详情
    2 (2020)川1302执恢124号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09 详情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5)顺庆民初字第5348号之二关于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充市苗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任良杰、张若愚、蔡红梅、罗川、杨安伦、廖世兰、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罗敏、赵丽琼、陈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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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顺庆民初字第53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充市苗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任良杰 张若愚 蔡红梅 罗川 杨安伦 廖世兰 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罗敏 赵丽琼 陈生 罗素琼 四川省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江县宏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通江县金玉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刘孝平 柏有良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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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裁定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348号之二关于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充市苗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任良杰、张若愚、蔡红梅、罗川、杨安伦、廖世兰、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罗敏、赵丽琼、陈生、罗素琼、四川省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宏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江县金玉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刘孝平、柏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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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0
    2

    2019)川13民终2737号上诉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封家勇、邓小蓉、及被告南充创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司体贵、陈宇、柏有良、南充市智恒汇贸易有限公司、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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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民终27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封家勇 邓小蓉 及南充创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司体贵 陈宇 柏有良 南充市智恒汇贸易有限公司 王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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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3民终2737号上诉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封家勇、邓小蓉、及原审被告南充创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司体贵、陈宇、柏有良、南充市智恒汇贸易有限公司、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改判被上诉人邓小蓉、封家勇对上述债务(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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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6
    3

    原告冉潘、陈星宇与被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营山县诚和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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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1322民初245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陈星宇 冉潘 被告-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营山县诚和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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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冉潘、陈星宇与被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你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营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冉潘、陈星宇与第三人营山县诚和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签订的《车间、仓库、办公楼、职工宿舍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二、在2025年2月6日之前,不得对第三人营山县诚和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位于营山县三星工业经济集中区内的机器设备进行执行;三、驳回原告冉潘、陈星宇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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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1
    4

    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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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民终375号 -

    上诉人- 吴娟 李军 李祖全 南充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充市温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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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3民终375号上诉人南充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军、吴娟、李祖全与被上诉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曾秀荣、南充市温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张永龙追偿权一案,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充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军、吴娟、李祖全撤回上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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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5
    5

    原告冉潘、陈星宇与被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营山县诚和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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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1322民初245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陈星宇 冉潘 当事人- 营山县诚和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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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冉潘、陈星宇与被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营山县诚和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川132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确认原告冉潘、陈星宇与第三人营山县诚和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签订的《车间、仓库、办公楼、职工宿舍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二、在2025年2月6日之前,不得对第三人营山县诚和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位于营山县三星工业经济集中区内的机器设备进行执行;三、驳回原告冉潘、陈星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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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9
    6

    (2019)川1303民初771号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石龙坡红提葡萄专业合作社、叶毅、罗曼、四川省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宏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香泽、米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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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03民初77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充市高坪区石龙坡红提葡萄专业合作社 叶毅 罗曼 四川省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江县宏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李香泽 米本琼 王琼 刘孝平 李天芹 王玉明 毛明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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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771号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石龙坡红提葡萄专业合作社、叶毅、罗曼、四川省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宏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香泽、米本琼、王琼、刘孝平、李天芹、王玉明、毛明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各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因为第一被告代偿贷款本息5196100元而对各被告形成债权本金5196100元及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约定违约金等;二、判令原告对被告通江县宏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通江县铁佛镇平坝村二社产权证号:通国用(2013)第218号、房权证通江字第2013040200489号,建筑面积1338.48m2的房屋;被告李香泽、米本琼位于通江县铁佛镇平坝村产权证号:通国用(2013)第464号、房权证通江字第2013090500102号,建筑面积424.7m2以及产权证号:通国用(2013)第464号,房权证通江字第2013100800098号,建筑面积132.18m2的房屋;被告刘孝平、王琼位于通江县铁佛镇平坝村产权证号:通国用(2013)第465号,房权证通江字第2013090500163号,建筑面积426.37m2以及产权证号:(2013)第465号,房权证通江字第201300800105号,建筑面积148.4m2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东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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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8
    7

    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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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民终3395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南部县鸿宇有限公司 周鸿宇 侯华珍 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海俊商贸有限公司 孔海塘 张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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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民终3395号上诉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南部县鸿宇有限公司、周鸿宇、侯华珍、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海俊商贸有限公司、孔海塘、张小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四川省南部县鸿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四川省南部县鸿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律师费10000元”、“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南)国土(2014)抵证字第000449号他项权证中载明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海俊商贸有限公司、孔海塘、张小华、侯华珍在前述担保物不能清偿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前判项(一)、(二)款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为“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海俊商贸有限公司、孔海塘、张小华、侯华珍对前判项确定的四川省南部县鸿宇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包括应给付给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50万元及利息和10000元的律师费,利息的计算方式见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南部县鸿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00元,由四川省南部县鸿宇有限公司、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海俊商贸有限公司、孔海塘、张小华、侯华珍负担4400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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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6
    8

    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充市苗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任良杰、张若愚、蔡红梅、罗川、杨安伦、廖世兰、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罗敏、赵丽琼、陈生、罗素琼、四川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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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顺庆民初字第53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充市苗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任良杰 张若愚 蔡红梅 罗川 杨安伦 廖世兰 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罗敏 赵丽琼 陈生 罗素琼 四川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江县宏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通江县金玉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刘孝平 柏有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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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348号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充市苗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任良杰、张若愚、蔡红梅、罗川、杨安伦、廖世兰、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罗敏、赵丽琼、陈生、罗素琼、四川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宏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江县金玉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刘孝平、柏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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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7
    9

    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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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民终27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柏有良 邓小蓉 封家勇 李佳 陈宇 王小兰 南充市智恒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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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民终2794号上诉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柏有良、邓小蓉、封家勇、李佳、陈宇、王小兰、南充市智恒汇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柏有良、邓小蓉、陈宇、王小兰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422.00元,由邓小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张梓欣,联系电话:0817-2808579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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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1
    10

    (2018)川13民终3395号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南部县鸿宇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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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民终3395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南部县鸿宇有限公司 周鸿宇 侯华珍 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海俊商贸有限公司 孔海塘 张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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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孔海塘、张小华、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海俊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13民终3395号上诉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南部县鸿宇有限公司、周鸿宇、侯华珍、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海俊商贸有限公司、孔海塘、张小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二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田娟,联系电话:0817-2809434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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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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