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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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百盛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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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民初47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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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30 |
2 |
胡志安,来平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普通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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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执恢7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胡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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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19 |
3 |
胡志安,来平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普通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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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执恢7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胡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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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19 |
4 |
胡志安,来平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普通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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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执恢7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胡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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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19 |
5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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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执恢7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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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19 |
6 |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安岳县绿峰柠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廖文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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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民初304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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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30 |
7 |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董锦铭、熊又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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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1367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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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27 |
8 |
胡志安,来平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普通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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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执4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来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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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5-30 | 2021-06-05 |
9 |
胡志安,来平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普通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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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执4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来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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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5-30 | 2021-06-05 |
10 |
胡志安,来平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普通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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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执4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来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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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5-30 | 2021-06-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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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执399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9 | 详情 |
2 | (2018)川2021执694号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7 | 详情 |
3 | (2018)川2021执693号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7 | 详情 |
4 | (2018)川2021执690号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7 | 详情 |
5 | (2016)川0105执3262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18 | 详情 |
6 | (2016)川2021执681号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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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2002民初3741号原告杨辉与被告徐顺辉、余昌台、周素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邓俊辉、肖群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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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374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杨辉 被告- 徐顺辉 余昌台 周素兰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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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3741号原告杨辉与被告徐顺辉、余昌台、周素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邓俊辉、肖群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对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药业路鸿福花园4栋4(Z)3-2-1房屋的执行查封,停止对该房屋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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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2 |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岳县欣茂养猪专业合作社、方成欣、刘艳、卿明均、张润玉、颜冬梅、秦七一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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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民初20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岳县欣茂养猪专业合作社 方成欣 刘艳 卿明均 张润玉 颜冬梅 秦七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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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1民初2037号原告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岳县欣茂养猪专业合作社、方成欣、刘艳、卿明均、张润玉、颜冬梅、秦七一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安岳县欣茂养猪专业合作社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代偿的担保贷款本息1093416.89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1093416.8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372%计算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方成欣、刘艳、卿明均、张润玉、颜冬梅、秦七一对被告安岳县欣茂养猪专业合作社未偿还原告代偿款各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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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3 |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吕云川、潘萍、李友涛、何灿、李再兵、杨庆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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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民初203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吕云川 潘萍 李友涛 何灿 李再兵 杨庆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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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1民初2038号原告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云川、潘萍、李友涛、何灿、李再兵、杨庆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潘萍对原安岳县盛峰养猪专业合作社不能偿还原告代偿款654570.11元本息部分承担五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2、判决被告吕云川、李友涛、何灿立即赔偿原告为原安岳县盛峰养猪专业合作社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代偿的借款本金654570.11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654570.11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6375%计算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3、判决被告李再兵、杨庆富以出资额2000元本息为限对原安岳县盛峰养猪专业合作社欠原告的代偿款654570.11元本息承担清偿责任;4、判决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吕云川、潘萍、李友涛、何灿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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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4 |
上诉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钟玉农牧有限公司,被告钟玉、陈先燕、钟承、黄琼瑶、陈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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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07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案件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钟玉农牧有限公司 钟玉 陈先燕 钟承 黄琼瑶 陈光忠 当事人-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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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6)川01民终10759号案件上诉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钟玉农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钟玉、陈先燕、钟承、黄琼瑶、陈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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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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