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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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民心矿业有限公司、孙世林、谢林、孙煜、毛宇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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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执恢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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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30 |
2 |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某、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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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民初4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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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29 |
3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文、杨骄、徐科的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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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执恢22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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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30 |
4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永洪、杨梅、赵鹏军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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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执15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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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5-27 |
5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文、杨骄、徐科的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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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执恢2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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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30 |
6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启全、徐丽、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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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执恢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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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27 |
7 |
关于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世容、马磊借款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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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执5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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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27 |
8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永洪、杨梅、赵鹏军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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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执1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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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27 |
9 |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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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民初1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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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25 |
10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文、杨骄、徐科的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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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执恢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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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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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111民初831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柯玉成、吴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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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11民初8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 柯玉成 吴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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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柯玉成、吴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11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852,000.00元;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278,000.00元;被告柯玉成、吴小平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应偿还原告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柯玉成、吴小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0.00元,由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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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2 |
(2018)川1111民初830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玲、袁仕涛、乐山市创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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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11民初8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玲 袁仕涛 乐山市创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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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玲、袁仕涛、乐山市创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111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玲、袁仕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止于2019年3月4日的贷款本金271,394.84元及利息(含罚息)2,168.86元;二、被告李玲、袁仕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19年3月5日起以本金271,394.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2倍上浮50%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000.00元;三、被告乐山市创美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及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4.00元,由被告李玲、袁仕涛、乐山市创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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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3 |
民事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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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初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柯玉成 柯昌君 吴小平 张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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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民初67号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玉成、柯昌君、吴小平、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1民初6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161399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为7572931.81元;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罚息为1834300元;2018年6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差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二、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10676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为3976580.68元;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罚息为921442.5元;2018年6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差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三、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210676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为4002594.29元;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罚息为921442.5元;2018年6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差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四、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107839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为1150270.22元;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罚息为309952.5元;2018年6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差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五、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以沙湾区房他证公产字第004707号《房屋他项权证》、乐沙他项(2015)第0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川乐沙工商抵字(2015)第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权在本金2870万元及利息范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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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4 |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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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初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柯玉成 柯昌君 吴小平 张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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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玉成、柯昌君、吴小平、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偿还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161399无及相应利息、偿还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10676元及相应利息、偿还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210676元、偿还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107839元,并由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玉成、柯昌君、吴小平、张林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14: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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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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