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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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丰与被执行人泉州豪马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追加朱玲玉、童秋莲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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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3执异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李丰 当事人- 泉州豪马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豪马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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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丰与被执行人泉州豪马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丰申请追加第三人朱玲玉、童秋莲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裁定,裁定:一、追加第三人朱玲玉、童秋莲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朱玲玉、童秋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丰履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丰人民币4976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执行费人民币647元。现对本院(2021)闽0583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本院将依法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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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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