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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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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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7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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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29 |
2 |
胡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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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79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胡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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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09 |
3 |
胡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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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79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胡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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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09 |
4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陈倩盈、陈礼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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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71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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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7 |
5 |
高长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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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民终2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高长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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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6-07 |
6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再喜、陈银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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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9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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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8-11 |
7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再喜、陈银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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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9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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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8-11 |
8 |
陈建通、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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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28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建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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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5-17 |
9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周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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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415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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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5-17 |
10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周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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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414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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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5-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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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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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0 | 2020-08-23 |
2 | (2019)粤0305民初126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倩盈 陈礼豪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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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87 | 2020-08-04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再喜 陈银卿 严飞燕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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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0 | 2020-06-25 |
4 | (2018)粤0305民初114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柏佳 杨子善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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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9-07-09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圆 彭海帆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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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9-06-11 |
6 | (2018)粤03民初31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罗慧 颜华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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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6 | 2019-04-28 |
7 | (2018)粤03民初31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谢佺 颜华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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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6 | 2019-04-28 |
8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付胜良 陈圆 彭海帆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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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4 | 2019-04-19 |
9 | (2018)粤03民初31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罗慧 颜华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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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3 | 2019-01-17 |
10 | (2018)粤03民初31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谢佺 颜华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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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3 | 2019-0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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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6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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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6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丁剑平 李星红 田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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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639号李星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星红、丁剑平、田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执146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丁剑平持有的证券“海伦哲”6000000股(证券代码300201)。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陈盛超、唐宇晴电话:0755-86608315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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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2 |
(2021)粤03执70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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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0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严飞燕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陈银卿 陈再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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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052号陈再喜、陈银卿、严飞燕: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再喜、陈银卿、严飞燕、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17889017.4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0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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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3 |
(2021)粤03执70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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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0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严飞燕 陈银卿 陈再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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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051号陈再喜、陈银卿、严飞燕: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再喜、陈银卿、严飞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1838813.1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0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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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4 |
(2021)粤0305执1494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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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943号 | -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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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43号之一刘彦: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游忠惠、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彦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2021)深前证执字第2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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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5 |
(2021)粤0305执146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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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6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田浩 丁剑平 李星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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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639号李星红、田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星红、丁剑平、田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639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星红名下登记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丽源路56号院3号楼3层2单元301的房产(不动产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199807号)进行了查封,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田国辉持有的证券海伦哲5160000股(证券代码:300201)股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59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8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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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6 |
(2021)粤0305执1463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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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639号 | -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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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639号李星红、田浩: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浩、李星红、丁剑平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98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6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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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7 |
(2021)粤0305执82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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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2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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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224号陈圆、彭海帆、田坤: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4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2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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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8 |
(2021)粤03执67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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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79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冯鑫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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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794号之一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7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7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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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9 |
(2021)粤0305执15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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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建英 陈建顺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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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57号陈建顺、张建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顺、张建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57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7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陈建顺名下所持证券简称“雪莱特”8800000股(证券代号:002076)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刘津荣电话:0755-866082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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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10 |
(2020)粤03民初39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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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9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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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950号陈银卿、陈再喜: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银卿、陈再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银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利息2876582.1元及复利(复利以211852.36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1日起、以503479.7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以487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以50375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1日起、以50375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以487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9.75%,均计至2018年10月31日)、以及罚息(罚息以9000万元为本金,按罚息利率9.75%,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银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8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0009.92元;三、被告陈再喜对被告陈银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再喜代偿后,有权向陈银卿追偿;四、对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用于质押担保的猛狮科技700万股股票(股票代码002684),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4192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46924.06元(已由高新投公司预交),由被告陈银卿、陈再喜、沪美公司共同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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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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