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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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文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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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06执1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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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23 |
2 |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杜义、王立江等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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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08执保525号 | - |
当事人-杜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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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09 |
3 |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博凡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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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08执保520号 | - |
当事人-邯郸市博凡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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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09 |
4 |
赵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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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民终2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赵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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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14 |
5 |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郭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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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08执异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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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7-26 |
6 |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航威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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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执监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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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07 |
7 |
邯郸市永年区永美热电有限公司、连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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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民终12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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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6-10 |
8 |
杨晨兴、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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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民终50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晨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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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7 |
9 |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刚、王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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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08民初26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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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7-31 |
10 |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京保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酷绘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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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08民初8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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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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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403执1583号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姜延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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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03执15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邯郸市航威物资有限公司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思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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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邯郸市航威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思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永军、彭爱莲、曹克平、张秀霞、王元、曹爱国、曹爱华、王燕平、曹爱军、张东霞、姜延东:申请执行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403执1583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们纳入失信人名单。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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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2 |
(2020)冀04民终2039号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邯郸市丛台区易家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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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民终20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张树利 邯郸市丛台易家源贸易有限公司 耿晓晓 席洪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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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利、邯郸市丛台易家源贸易有限公司、耿晓晓、席洪恩: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树利、邯郸市丛台易家源贸易有限公司、耿晓晓、席洪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4民终2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本院(2020)冀04民终203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七行至第八行“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8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存在笔误,补正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8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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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3 |
(2020)冀04民终2039号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邯郸市丛台区易家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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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民终20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张树利 邯郸市丛台易家源贸易有限公司 耿晓晓 席洪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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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利、邯郸市丛台易家源贸易有限公司、耿晓晓、席洪恩: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树利、邯郸市丛台易家源贸易有限公司、耿晓晓、席洪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4民终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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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4 |
(2019)冀民终787号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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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终7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及邯郸市祥龙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 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 赵珊 赵俊玲 单予平 王瑾 谢玉峰 裴美叶 吴广印 韩风云 南树辉 李素梅 张素华 赵波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祥龙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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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玲、王瑾、谢玉峰、裴美叶、吴广印、韩风云、南树辉、李素梅:本院受理上诉人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邯郸市祥龙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赵珊、赵俊玲、单予平、王瑾、谢玉峰、裴美叶、吴广印、韩风云、南树辉、李素梅、张素华、赵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民终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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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5 |
(2018)冀04民初218号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谢玉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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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民初2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祥龙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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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邯郸市祥龙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赵珊、赵俊玲、单予平、王瑾、谢玉峰、裴美叶、吴广印、韩风云、南树辉、李素梅、张素华、赵波: 本院受理(2018)冀04民初218号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邯郸市祥龙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赵珊、赵俊玲、单予平、王瑾、谢玉峰、裴美叶、吴广印、韩风云、南树辉、李素梅、张素华、赵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孙佳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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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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