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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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与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黎炳权、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黎明新、黎明先、金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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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33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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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16 00:00:00 | 2018-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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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黎炳权;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黎明新;黎明先;金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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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保5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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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3-29 | 2019-12-30 |
3 |
陈志祥与袁树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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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977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陈志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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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8-30 | 2017-03-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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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执133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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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执恢28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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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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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282号黎明新: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黎炳权,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黎明新,黎明先,金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本院对你予以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2675786.46元,利息1604727.40元,迟延履行金581762.79元,执行费51023元,合计4913299.65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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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2 |
(2017)粤1972执1337号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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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3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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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337号之一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黎柄权、黎明新、黎明先、金淑芳: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单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行为,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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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
3 |
(2017)粤1972执1337号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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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3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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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337号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黎柄权、黎明新、黎明先、金淑芳: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黎炳权、黎明新、黎明先、金淑芳、担保人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贷款本金3512947.12元、利息542702.70元、复息24585.63元、律师费726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334.2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4142元,合计4218359.74。担保人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抵押物(车牌号为粤S80068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粤S75368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申请执行人对该担保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黎炳权、黎明新、黎明先、金淑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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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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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977号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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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977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志祥 被告- 袁树文 东莞市谢岗志诚机械租赁服务部 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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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977号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志祥与被告袁树文、第三人东莞市谢岗志诚机械租赁服务部、第三人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但因你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袁树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志祥支付租赁款34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478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6日起;以677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起;以4412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00元,原告陈志祥负担1033元,被告袁树文负担6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上一篇(2016)粤1972民初8284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及查封告知书(邓时英、魏旺斌、东莞市金晔合成皮革有限公司)下一篇(2016)粤1972民初1977号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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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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