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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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鼎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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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辖终3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银鼎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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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0 |
2 |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天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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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1421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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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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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纪经典广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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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005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世纪经典广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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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6-30 |
4 |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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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9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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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7 |
5 |
深圳市林外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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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9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林外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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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07 |
6 |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谷智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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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92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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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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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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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655-26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永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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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30 |
8 |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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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96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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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8 |
9 |
黄永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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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3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永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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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1-05 |
10 |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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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3执11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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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09-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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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2民初223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 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冯军正 吴光胜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沈姝利 深圳市银鼎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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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25 | 2020-10-15 |
2 | (2020)京02民初2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鼎东科技有限公司 吴光胜 冯军正 沈姝利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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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54 | 2020-06-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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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824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2 | 详情 |
2 | (2021)粤0306执5251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3 | (2021)粤0306执286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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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34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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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431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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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431号之二吴光胜、黄永江、项俊晖、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与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吴光胜、黄永江、项俊晖、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34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内容为:(2020)粤03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5页第二行、第四行、第六行的“1436280.37元”补正为“1205530.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7月2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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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2 |
(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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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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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吴光胜、项俊晖、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黄永江、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民事判决,被告黄永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上诉内容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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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3 |
(2020)粤03民初34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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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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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431号吴光胜、黄永江、项俊晖、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与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吴光胜、黄永江、项俊晖、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永江、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就本案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03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第六、七、八、九、十、十一项,依法改判:1.被上诉人二、三、四、五、六、七对一审判决第一至五判项确定的被上诉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上诉人有权依法处分被上诉人一、三提供的质押物(详见质押物清单),并就质押物处分所得款优先受偿;3.上诉人有权依法处分被上诉人八、九、十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并就抵押物处分所得款优先受偿。4.各被上诉人连带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等)。(二)黄永江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2020)粵03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第十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三)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粵03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十,依法改判上诉人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7月14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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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4 |
(2021)粤03民终170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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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70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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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7078号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上诉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1573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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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5 |
(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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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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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吴光胜、项俊晖、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黄永江、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民事判决,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上诉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民事判决判三,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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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6 |
(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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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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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2487号吴光胜、项俊晖、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黄永江、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ZH78221702001-4JK《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利息9933.47元、罚息245853.3元、复利(以尚欠利息9933.4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09%标准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ZH78221702001-12JK《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利息591406.67元、罚息105103.25元、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21日为4602.13元,此后复利以尚欠利息59140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6.09%标准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三、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吴光胜、黄永江、项俊晖、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就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及吴光胜提供的质押财产【质押财产分别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1000万股华讯方舟股票(股票代码:000687);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与HybridQuantumEnterpriseCo.,Ltd.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M201708290001、M201708290002、M201708290003,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M201709130001、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M201710190001、于2017年11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M201711130001、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M201711200001、M201711200002、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M201712070002订单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与HybridQuantumEnterpriseCo.,Ltd.签订的合同编号M201903020001、M201905310001订单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被告吴光胜质押的500万股华讯方舟股票(股票代码:000687)】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南新路以东仓前锦福苑房产(深房地字第4000595183、4000595182、4000595181、4000595180、4000594700、4000594701号)、被告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景路厂房、办公楼【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49308、0249317号】、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东、创业路北保利城花园写字楼【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49552、0049579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4825.7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3986.81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7198.77元,由原告负担15084元,被告吴光胜、项俊晖、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黄永江、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114.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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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7 |
(2020)粤03民初34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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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黄永江 项俊晖 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吴光胜 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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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431号吴光胜、黄永江、项俊晖、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与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吴光胜、黄永江、项俊晖、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800万元、截至2020年7月23日的利息1437916.67元、复利5908元及之后的罚息、复利(之后的罚息以6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复利以143791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9%的标准,均自2020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月8日的利息美元299512.50元、罚息美元39425.63元、复利美元3831.90元及之后的复利(之后的复利以美元29951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的标准,自2021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截至2020年9月10日的利息1471750元、复利10794.47元及之后的罚息、复利(之后的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复利以1471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9%的标准,均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截至2020年9月11日的利息1480208.34元、复利10926.11元及之后的罚息、复利(之后的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复利以1480208.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9%的标准,均自2020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截至2020年9月12日的利息1488666.67元、复利11057.75元及之后的罚息、复利(之后的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复利以14886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9%的标准,均自2020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本判决前述第一至五判项债权分别对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美元1131.2万元、美元2184万元、美元2280万元、美元1123.2万、美元1400万元的应收账款(详见质押物清单)享有质押权,有权分别就前述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华讯方舟(证券代码:000687)1000万股股票、价值美元207571560元的应收账款(详见质押物清单)享有质押权,依法就处置前述股票的价款或者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八、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吴光胜持有的华讯方舟(证券代码:000687)500万股股票享有质押权,在本判决第六、七判项担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依法就处置该股票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代为清偿后,可以向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九、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在本判决第六、七判项担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依法就处置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代为清偿后,可以向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十、在本判决第六、七判项担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吴光胜、黄永江、项俊晖、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偿后,可以向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十一、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280.3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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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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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2600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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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26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黄永江上诉内容如下 黄永江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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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2600号吴光胜、项俊晖、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黄永江、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304民初32600号民事判决,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黄永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2600号民事判决判项二,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偿还本金11957240.19元、截止2021年1月15日的利息1311380.01元、罚息182734.68元、复利36504.94元及后续罚息、后续复利(后续罚息以尚欠本金11957240.19元为基数、后续复利以尚欠利息1311380.01元为基数,均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09%上浮30%的标准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范围内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黄永江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304民初326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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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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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014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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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0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黄永江上诉内容如下 黄永江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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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014号吴光胜、项俊晖、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黄永江、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304民初33014号民事判决,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黄永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3014号民事判决判项二,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偿还截止2021年1月11日的借款利息1207850.01元、罚息159898元、复利32455.09元及后续复利(后续复利以尚欠利息1207850.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09%上浮30%的标准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范围内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黄永江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304民初3301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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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10 |
(2020)粤0304民初32598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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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25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黄永江上诉内容如下 黄永江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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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2598号吴光胜、项俊晖、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黄永江、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304民初32598号民事判决,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黄永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2598号民事判决判项二,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本金4900万元、截止2020年9月11日的利息1525206.67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49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1525206.67元为基数,均自2020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6.09%上浮30%的标准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范围内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黄永江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304民初325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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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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