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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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7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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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77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领尚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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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1778号辛磊、辛丛越、匡红、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领尚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辛磊、辛丛越、匡红、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领尚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177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9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11月25日9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8月25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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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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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7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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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77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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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1778号辛磊、辛丛越、匡红、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辛磊、辛丛越、匡红、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177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9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9月29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7月12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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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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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0号许惠帆与辛磊、匡红、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禧欢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诺山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盈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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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许惠帆 当事人- 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盈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诺山贸易有限公司 匡红 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禧欢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盈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辛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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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0号辛磊、匡红、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禧欢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诺山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许惠帆与辛磊、匡红、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禧欢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诺山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盈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归还投资款人民币77,151,000.00元(大写:柒仟柒佰壹拾伍万壹仟元整〉及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共四笔利息,计算方式见证据一《协议书》第三条)。二、请求判决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暂计人民币70万元(暂计第一期,第二期待代理合同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三、请求判决被告二至被告九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决九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如上暂计金额:人民币77851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038742021-02-2315:57:34:249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2021)粤0106民初30号许惠帆与辛磊、匡红、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禧欢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诺山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盈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辛磊、匡红、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禧欢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诺山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电话:020-830085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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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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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40050号许惠帆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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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400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惠帆 被告- 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匡红 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辛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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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40050号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许惠帆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920592021-02-0916:00:33:509联系人:吴佩贤、赵艳华(2020)粤0106民初40050号许惠帆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联系人:吴佩贤、赵艳华电话:8300684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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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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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40052号许惠帆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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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400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惠帆 被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匡红 辛磊 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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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40052号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许惠帆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586412021-01-1816:19:56:332联系人:张慧诗、赵艳华(2020)粤0106民初40052号许惠帆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联系人:张慧诗、赵艳华电话:830067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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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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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40051号许惠帆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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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400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惠帆 被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匡红 辛磊 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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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40051号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许惠帆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586982021-01-1816:35:11:109联系人:张慧诗、赵艳华(2020)粤0106民初40051号许惠帆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匡红、辛磊、广东兴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联系人:张慧诗、赵艳华电话:830067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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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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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2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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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2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辛磊 辛丛越 匡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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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238号辛磊、辛丛越、匡红、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辛丛越、匡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2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保理首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并按日0.05%的标准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10日为人民币63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结欠保理融资款使用费人民币13,428,512.5元,逾期(含宽限期)资金使用费人民币5,639,019.98元;(以上一、二项暂总计人民币49,697,532.48元)三、判决被告二至被告七对被告一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所有的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09时1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王迪电话:0755-269174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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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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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2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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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23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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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238号辛磊、辛丛越、匡红、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辛丛越、匡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2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保理首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并按日0.05%的标准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10日为人民币63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结欠保理融资款使用费人民币13,428,512.5元,逾期(含宽限期)资金使用费人民币5,639,019.98元;(以上一、二项暂总计人民币49,697,532.48元)三、判决被告二至被告七对被告一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所有的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09时1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王迪电话:0755-269174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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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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