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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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张涵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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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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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刘兆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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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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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周元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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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上诉人-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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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何慧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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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上诉人-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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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何慧、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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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何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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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美溢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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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美溢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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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张涵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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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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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区好佰特照明电气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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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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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美溢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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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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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张涵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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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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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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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民终107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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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07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东莞市美溢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胡安平 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孙自才 戴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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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0763号戴信、胡安平、孙自才:本院受理的东莞市美溢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自才、戴信、胡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终4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二、东莞市美溢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付50万元予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三、驳回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东莞市美溢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81.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81.47元,由东莞市美溢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922.74元,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4258.7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5.97元,由东莞市美溢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02.97元,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9.44元,由东莞市美溢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386.56元,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9862.88。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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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2 |
(2020)粤0606民初150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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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50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伟易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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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伟易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伟易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509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汕头市伟易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6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汕头市伟易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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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3 |
(2020)粤0606民初231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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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31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凯美亮电器有限公司 苏侠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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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凯美亮电器有限公司、苏侠联: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凯美亮电器有限公司、苏侠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佛山市凯美亮电器有限公司、苏侠联支付原告货款54340元及利息(利息以5434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2倍利率从2018年4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倍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勒流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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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4 |
(2020)粤0606民初2559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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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5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甘达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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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达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甘达华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2倍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倍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甘达华负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11时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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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 |
5 |
(2020)粤0606民初150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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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50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伟易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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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伟易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伟易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汕头市伟易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公布的2倍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汕头市伟易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10时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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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6 |
(2020)粤0606民初12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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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2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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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民事裁定书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2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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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7 |
(2020)粤0606民初12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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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2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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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吴克伟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1.5倍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克伟负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7日15时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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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8 |
(2019)粤0606民初155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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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5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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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55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为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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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9 |
(2019)粤0606民初155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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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5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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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000元,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1.5倍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12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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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10 |
(2019)粤06民终595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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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59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蔡学斌 被上诉人-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茂名市五交化有限公司 吴伟鸿 蔡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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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5950号吴伟鸿: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蔡学斌与被上诉人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市五交化有限公司、吴伟鸿、蔡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5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学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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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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