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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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工商处字[2017]1633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源车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UXT3C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凤凰大道21号307房法定代表人:谢军慧成立日期:2016年2月26日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我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源车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登记。于2016年2月26日经我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经查证,广州市白云区凤凰大道21号307房并不存在,当事人提交的用于申请设立公司的住所证明即《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材料。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谢军慧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晓霞的询问笔录证据三:当事人2016年2月24日申请设立公司的登记档案材料。证据四:当事人在实际经营场所经营的租赁合同及合法纳税的材料。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晓霞签名确认。2017年7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30天内改正提交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二、罚款60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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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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