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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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地(宁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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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7991号之一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博地(宁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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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18 |
2 |
博地(宁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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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3312号 |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原告-博地(宁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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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11 | 2019-10-17 |
3 |
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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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执320号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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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19-06-18 |
4 |
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谭路璐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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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终783号 |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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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18 | 2018-05-18 |
5 |
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谭路璐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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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1481号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原告-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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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24 | 2018-07-12 |
6 |
王毓晖、宁波中青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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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18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毓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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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6-04-30 | 2017-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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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9民初2331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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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3312号 |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原告- 博地(宁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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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时代博地大厦2902室):本院受理原告博地(宁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233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博地”字号;二、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消除侵权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该报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三、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博地(宁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万元;四、驳回博地(宁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博地(宁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500元,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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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2 |
(2018)浙0109民初233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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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3312号 |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原告- 博地(宁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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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时代博地大厦2902室):本院受理原告博地(宁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博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变更公司名称中“博地”字号,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博地”文字;2.被告在《钱江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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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3 |
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谭路璐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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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
原告- 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 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谭路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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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路璐:本院受理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谭路璐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一审判决后,原告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7日联系方式:承办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承办法官:邓梦甜0574—87009380书记员:郑嘉0574—870093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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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4 |
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谭路璐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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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
原告- 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 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谭路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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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路璐:本院受理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谭路璐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一审判决后,被告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8日联系方式:承办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承办法官:邓梦甜0574—87009380书记员:郑嘉0574—870093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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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5 |
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谭路璐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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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1481号 |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
原告- 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 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谭路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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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1481号谭路璐:本院受理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谭路璐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方式:承办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承办法官:邓梦甜0574—87009380书记员:郑嘉0574—870093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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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
6 |
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谭路璐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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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
原告- 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 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谭路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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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谭路璐:本院受理博地(宁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巨和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谭路璐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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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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