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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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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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执11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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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1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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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神舟动物科技饲料厂与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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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民初8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神舟动物科技饲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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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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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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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民初1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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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18-10-08 | 2018-12-29 |
| 4 |
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伟豪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6949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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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69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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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6 | 2017-02-2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送达(2019)赣0302执1199号执行通知书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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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执11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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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302执11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内容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廉政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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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 2 |
(2018)赣0302民初1604号原告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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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民初1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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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398801843A):本院受理的(2018)赣0302民初1604号原告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在你方户籍登记地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30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1.被告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87605元给原告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被告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876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930元,由被告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高新庭联系电话:0799-677265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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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 3 |
(2018)赣0302民初1604号原告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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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民初1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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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398801843A):本院受理的(2018)赣0302民初1604号原告江西武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贷款1876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21067.76元(以1876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8760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在你方工商登记地址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高新庭联系电话:0799-677265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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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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