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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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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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42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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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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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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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65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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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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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10民初656号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周志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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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65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周志超 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深圳市恒洲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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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656号周志超、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周志超、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恒洲信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10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925433.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86505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1393206.9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167175.4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0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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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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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656号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周志超等七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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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65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洲信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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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656号周志超、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周志超、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恒洲信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就(2018)粤0310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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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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