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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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程品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同业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富阳营业部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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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执异3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程品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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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01 |
2 |
杭州和誉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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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91执62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誉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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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7-13 | 2018-12-31 |
3 |
杭州品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同业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富阳营业部、浙江同业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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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民初368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同业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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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6-19 | 2018-08-15 |
4 |
杭州和誉旅游有限公司与浙江同业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刘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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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28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和誉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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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11-27 | 2018-03-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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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3民初850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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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8507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欢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同业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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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8507号之一浙江同业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欢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同业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85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同业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欢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团款340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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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2 |
(2017)浙0103民初850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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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8507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欢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同业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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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8507号浙江同业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欢游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团款39070元及利息人民币1562.8元(自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3日,按4%年利率计算),二者共计人民币40632.8元;2、被告承担本案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公证及公告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7月18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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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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