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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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春花与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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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官春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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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高国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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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官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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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与敖志勇、李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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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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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与敖志勇、李梅兰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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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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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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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官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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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谭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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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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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张茹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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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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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敖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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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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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谭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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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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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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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郝乃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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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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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郝乃祥 被告-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 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 髙国刚 段民娟 上官春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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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0 | 2020-04-21 |
2 | - | 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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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28 |
3 | -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官春花 被告-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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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7-06-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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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郝乃祥诉被告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国刚、段民娟、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上官春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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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民初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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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刚、段民娟、上官春花、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郝乃祥与被告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国刚、段民娟、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上官春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郝乃祥就(2018)赣05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0二0年一月三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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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2 |
上诉人上官春花与被上诉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高国刚、段民娟、郝乃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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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终34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上官春花 被上诉人-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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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高国刚、段民娟:本院受理上诉人上官春花与被上诉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高国刚、段民娟、郝乃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民终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联系人:环资庭黄训荣0791-863661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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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3 |
上诉人上官春花与被上诉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郝乃祥、段民娟、高国刚、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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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终34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上官春花 被上诉人-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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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民娟、高国刚、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官春花与被上诉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郝乃祥、段民娟、高国刚、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联系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黄训荣联系方式:0791-863661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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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
4 |
申请人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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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02民催2号 | - |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文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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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27248289、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8日、到期日为2017年11月8日、出票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余文达贸易有限公司,经被背书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27248289、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8日、到期日为2017年11月8日、出票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余文达贸易有限公司,经被背书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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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5 |
申请人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27248289的票据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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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02民催2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文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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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因遗失赣州银行新余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27248289、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8日、到期日为2017年11月8日、出票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余文达贸易有限公司,经被背书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榆林发祥矿业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赣州银行新余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27248289、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8日、到期日为2017年11月8日、出票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余文达贸易有限公司,经被背书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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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
6 |
原告上官春花诉被告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高国刚、段民娟、郝乃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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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民初6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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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高国刚、段民娟: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官春花诉被告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高国刚、段民娟、郝乃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上官春花不服本院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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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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