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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冠实业

    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美兰墟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8民初3058号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超翔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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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3058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超翔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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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3058号东莞市超翔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超翔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8.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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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5
    2

    (2021)琼0108民初3772号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悦雅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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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3055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悦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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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3055号海口悦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悦雅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2.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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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5
    3

    (2021)琼0108民初3056号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华翔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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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3056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市华翔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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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3056号开平市华翔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华翔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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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5
    4

    (2021)琼0108民初3055原告海口景冠公司与被告海口悦雅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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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3055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悦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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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3055号海口悦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景冠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所地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服装加工培训协议偿还原告方118611.80元培训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灵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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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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