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盐市监处字〔2020〕302号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发布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对当事人发布含升值承诺及误导宣传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销售新建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6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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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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