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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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秀、张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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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3民初14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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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9 |
2 |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志勇、朱思元、张志容借款合同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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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3执恢12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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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3 |
3 |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志勇、朱思元、张志容借款合同纠纷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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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3执恢128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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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3 |
4 |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德平张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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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3民初13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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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5 |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德平张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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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3民初13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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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6 |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德平张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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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3民初1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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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7 |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德平张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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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3民初13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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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8 |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俊、张蕊、杨超、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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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3执43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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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8 |
9 |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洋、周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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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3执4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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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8 |
10 |
张春霞与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大春、四川省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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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3执异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张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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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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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最高法民再4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杨强 第三人- 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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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9-24 |
2 | (2018)最高法民申327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杨强 第三人- 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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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4-01 |
3 | (2016)川民终119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杨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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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53 | 2017-07-04 |
4 | (2015)攀民初字第16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杨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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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G75 | 2016-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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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刘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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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3执恢1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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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3)绵竹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刘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683执恢13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刘述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利息;2、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责令你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述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50元(未含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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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2 |
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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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3民初10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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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3民初1006号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赵燕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4月8日的利息4739.45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0000.00元中尚未支付的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4月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从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期间的利率为月利率10.23‰)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的,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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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3 |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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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3执2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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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8)川068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已向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你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683执215号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书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未含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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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4 |
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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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3民初5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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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3民初560号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曾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30000元及截至2019年1月9日的利息2074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0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02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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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5 |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代华、文继英、徐启勇、曹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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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3民初14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代华 文继英 徐启勇 曹礼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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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代华、文继英、徐启勇、曹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谢代华、文继英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90000.00元及资金利息254070.38元(截止2019年6月10日);2、判令谢代华、文继英归还2019年6月1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资金利息;3、徐启勇、曹礼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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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6 |
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金明、刘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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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3民初5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庞金明 刘华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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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3民初589号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金明、刘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庞金明、刘华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庞金明、刘华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9600元及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68607.62元,并支付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被告庞金明、刘华蓉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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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7 |
2019川0683执201号一案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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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32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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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招成、钟平英: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8)川068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已向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你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你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683执201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承办法官:瞿鹏联系电话:0838-60110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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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8 |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天文,郭正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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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3执恢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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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文、郭正容: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天文、郭正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0683执恢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张天文名下位于德阳市区西街牛王庙小区5栋3-5-2号房产住宅及室内家具家电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胡安琼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安琼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安琼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上述住宅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受人胡安琼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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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9 |
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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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3民初10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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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3民初1006号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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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10 |
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红、张浩、王道吉、陈昌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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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3民初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尹红 张浩 王道吉 陈昌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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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3民初31号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红、张浩、王道吉、陈昌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尹红、张浩、王道吉、陈昌敏对债务人德阳市兴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资金利息480166.67元(截止2018年12月13日)以及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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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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