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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盟物流

    广西百盟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宁市北湖北路69号广西荣宝龙电子商务大厦第五层50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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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8民初22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宁超进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卢民军 广西百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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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超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百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邱保平、卢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百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邱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南宁超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48877.37元;二、被告广西百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邱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南宁超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6048877.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8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卢民军对上述第一、二项广西百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邱保平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卢民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百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邱保平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宁超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22元,由被告广西百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邱保平、卢民军负担57960元,原告南宁超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462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8-1号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7办公室陆茜联系电话:0771-4306275邮政编码:5302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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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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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8民初22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宁超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邱保平 卢民军 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百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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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超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百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邱保平、卢民军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22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3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联系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8-1号诉讼服务中心9号窗口本院联系人:何东丽联系电话:0771-4304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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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3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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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3民初20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邱保平 杨柳 卢荣植 广西百盟物流有限公司 卢香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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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206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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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1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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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3民初20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邱保平 杨柳 卢荣植 广西百盟物流有限公司 卢香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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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206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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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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