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西环罚字〔2021〕53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
1、限期1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善污染治理设施;2、针对你公司塑料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项目未按照环评报告书评价内容中的要求安装集气罩和活性炭过滤器,塑料桶生产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通过屋顶排气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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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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