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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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02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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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026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令狐克勇 被告- 吴仲辉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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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267号吴仲辉:本院受理原告令狐克勇与被告吴仲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吴仲辉赔偿原告令狐克勇交通事故赔偿款134155.42元(其中医疗费8267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900元、误工费25630.2元、伤残赔偿金90145元、鉴定费6720元、抚养费2372.7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仲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0月30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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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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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026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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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026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令狐克勇 被告- 吴仲辉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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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267号吴仲辉:本院受理原告令狐克勇与被告吴仲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吴仲辉赔偿原告令狐克勇交通事故赔偿款134155.42元(其中医疗费8267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900元、误工费25630.2元、伤残赔偿金90145元、鉴定费6720元、抚养费2372.7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仲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月30日09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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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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