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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达州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村达竹物流园区办公楼三楼四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川竹交运罚﹝2019﹞184号 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1、责令恢复川S70100的原貌;2、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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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2 详情
    2 川竹交运罚﹝2019﹞49号 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1、责令恢复川S65359的原貌;2、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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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5 详情
    3 川竹交运罚﹝2019﹞32号 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1、责令恢复川S70667的原貌;2、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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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详情
    4 川竹交运罚﹝2018﹞124号 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竹交运罚﹝2018﹞124号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福,地址: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达竹物流园区。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经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法调查,现查明:2018年9月28日,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帅驾驶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川S68862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达县出发,向双拱镇方向行驶,并在驾驶的川S68862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两侧车厢上各加高铁质栏板50厘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秩序,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经依法调查取证,本所认为被处罚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之规定,依法对被处罚人的川S68862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被处罚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执法人员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当场表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1份、勘验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证件复印件1份、视听资料(视频)1份予以佐证。综上所述,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实施标准三(第14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恢复川S68862的原貌;2、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大竹县竹海路西段110号)开具缴款凭证,到工商银行大竹支行营业大厅(大竹县竹阳镇一环路东段新华路10号)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大竹县财政局,账号2317578109024901219)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竹县人民政府或大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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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5 详情
    5 川竹交运罚﹝2018﹞103号 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竹交运罚﹝2018﹞103号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福,地址:达州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村达竹物流园区办公楼三楼四号。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经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法调查,现查明:2018年9月3日,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霖驾驶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川S75033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大竹县出发,向达县方向行驶,并在驾驶的川S75033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两侧车厢上各加高铁质栏板30厘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秩序,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经依法调查取证,本所认为被处罚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之规定,依法对被处罚人的川S75033东风牌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被处罚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执法人员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当场表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1份、勘验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证件复印件1份、视听资料(视频)1份予以佐证。综上所述,被处罚人武胜县鑫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实施标准三(第14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恢复川S75033的原貌;2、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大竹县竹海路西段110号)开具缴款凭证,到工商银行大竹支行营业大厅(大竹县竹阳镇一环路东段新华路10号)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大竹县财政局,账号2317578109024901219)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竹县人民政府或大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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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3 详情
    6 川竹交运罚﹝2018﹞94号 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竹交运罚﹝2018﹞94号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福,地址: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达竹物流园区。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经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法调查,现查明:2018年8月13日,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浪平驾驶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川S68862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大竹县九盘山出发,向达川区百节镇方向行驶,并在驾驶的川S68862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两侧车厢上各加高铁质栏板50厘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秩序,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经依法调查取证,本所认为被处罚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之规定,依法对被处罚人的川S68862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被处罚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执法人员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当场表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1份、勘验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证件复印件1份、视听资料(视频)1份予以佐证。综上所述,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实施标准三(第14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恢复川S68862的原貌;2、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大竹县竹海路西段110号)开具缴款凭证,到工商银行大竹支行营业大厅(大竹县竹阳镇一环路东段新华路10号)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大竹县财政局,账号2317578109024901219)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竹县人民政府或大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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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0 详情
    7 川竹交运罚﹝2018﹞91号 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竹交运罚﹝2018﹞91号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福,地址: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达竹物流园区。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经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法调查,现查明:2018年7月27日,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贵平驾驶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川S65359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大竹县柏林镇出发,向达州市达川区方向行驶,并在驾驶的川S65359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两侧车厢上各加高铁质栏板40厘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秩序,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经依法调查取证,本所认为被处罚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之规定,依法对被处罚人的川S65359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被处罚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执法人员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当场表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1份、勘验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证件复印件1份、视听资料(视频)1份予以佐证。综上所述,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恢复川S65359的原貌;2、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大竹县竹海路西段110号)开具缴款凭证,到工商银行大竹支行营业大厅(大竹县竹阳镇一环路东段新华路10号)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大竹县财政局,账号2317578109024901219)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竹县人民政府或大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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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0 详情
    8 川竹交运罚﹝2018﹞20号 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竹交运罚﹝2018﹞20号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川S75821双机牌重型自卸式货车所有人,地址: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达竹物流园区。 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经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法调查,现查明:2018年2月2日,雷孝东驾驶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川S75821双机牌重型自卸式货车运输灰渣,由石河镇向大竹方向行驶,该车车厢两侧有加高栏板30CM。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秩序,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经依法调查取证,本所认为被处罚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之规定,依法对被处罚人川S75821双机牌重型自卸式货车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被处罚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执法人员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当场表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1份、书证4份(勘验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证件复印件2份)、视听资料1份予以佐证。综上所述,被处罚人达州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恢复川S75821原貌;2、给予行政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大竹县竹海路西段110号)开具缴款凭证,到工商银行大竹支行营业大厅(大竹县竹阳镇一环路东段新华路10号)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大竹县财政局,账号2317578109024901219)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竹县人民政府或大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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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14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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