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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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黔民终11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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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民终11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三雍煤矿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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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三雍煤矿:上诉人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三雍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上诉人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判决认定“三费”(融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110.4万元应当计入本金,由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三雍煤矿、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清偿;2.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三雍煤矿承担。上诉人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民初77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驳回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满之日的第2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C101审判庭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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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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