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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振华路B8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梁趣嫦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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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执异22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申请人-佛山市讴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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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1-22 2020-04-07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陈炳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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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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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26 2018-04-28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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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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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03-21 2017-07-10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兴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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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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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01-06 2019-05-31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林颖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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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执67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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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6-12-27 2018-06-21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铬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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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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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5-11-26 2016-09-02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 陈炳钊 陈汝炽 黎凤霞 黎辉玖 何意杭 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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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3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606执异2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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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执异22号 -

    当事人- 佛山市讴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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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侯建平、林颖果: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6执6778号案件过程中,佛山市讴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裁定:变更佛山市讴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粤0606执67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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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0
    2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7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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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 陈炳钊 陈汝炽 黎凤霞 黎辉玖 何意杭 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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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7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陈炳钊、陈汝炽、黎凤霞、黎辉玖、何意杭、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贷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罚息);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1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2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按年利率7.38%计算利息;以2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1.07%计算罚息);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垫款本金1659260.53元及相应利息(以4868534.67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2098622.61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1667539.85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1661698.08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⑸以1659260.53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该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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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3
    3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7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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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被告- 陈炳钊 陈汝炽 何意杭 黎凤霞 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 黎辉玖 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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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7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陈炳钊、陈汝炽、黎凤霞、黎辉玖、何意杭、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贷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罚息);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1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2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按年利率7.38%计算利息;以2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1.07%计算罚息);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垫款本金1659260.53元及相应利息(以4868534.67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2098622.61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1667539.85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1661698.08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⑸以1659260.53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该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有权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000万元内,对被告黎辉玖、何意杭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平路A70号永兴楼301房的房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3028088-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及诉讼费);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有权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000万元内,对被告陈汝炽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德路三街四巷2号的房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3028088-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及诉讼费);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有权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000万元内,对被告陈炳钊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怡乐路乐然居景熹阁401房的房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3028088-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及诉讼费);八、被告陈炳钊、陈汝炽、黎凤霞、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至第四项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陈炳钊、陈汝炽、黎凤霞、黎辉玖、何意杭、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陈炳钊、陈汝炽、黎辉玖、何意杭、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黎凤霞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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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3
    4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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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被告- 陈炳钊 陈汝炽 何意杭 黎凤霞 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 黎辉玖 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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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7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黎辉玖、何意杭、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发贸易有限公司、陈炳钊、陈汝炽、黎凤霞、黎辉玖、何意杭、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诉讼当事人须知、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10120140000580、4401012013001007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4年6月26日提前到期;2.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759260.53元及利息;3.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万元;4.被告二、三、四、七、八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二、三、五、六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了平路A70号永兴楼301房、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德路三街四巷2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怡乐路乐然居景熹阁401房的房产在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李炜、何希红变更为罗凯原、李炜、霍娟,后再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书记员由潘敏变更为林静再变更为巫江禺;本案于2017年12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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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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