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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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023号 | 浙江省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绍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被检查发现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情况,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绍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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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7 | 详情 |
2 | 绍越公(府)行罚决字[2019]55271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府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1日下午14时10分许,府山派出所民警在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西路100号绍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17年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双氧水用于酒店内的地毯去渍,该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未如实记录上述化学品双氧水的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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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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