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肇高)安监管罚〔2019〕12号 |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肇庆市大旺大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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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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