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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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洛思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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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2民初8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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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3 |
2 |
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迈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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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2民初82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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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12 |
3 |
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三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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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17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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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2-07 |
4 |
上海散化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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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1305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散化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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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0-22 |
5 |
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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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1305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散化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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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0-22 |
6 |
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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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130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散化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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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8-24 |
7 |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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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2民初41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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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7-14 |
8 |
上海散化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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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130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散化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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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10-22 |
9 |
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三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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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7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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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19-12-30 |
10 |
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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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3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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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 2018-05-26 | 2018-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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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7351原告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三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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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7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三通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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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三通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绍兴市三通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7000元及违约金13400元,合计8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10元、财产保全费69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绍兴市三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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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2 |
(2019)浙0602民初7351原告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三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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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7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三通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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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三通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丝科院轻纺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73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67000元整及违约金13400元,合计804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周晓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忠仙、人民陪审员王惠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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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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