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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贝斯达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南同大道28号贝斯达医疗器械大厦1栋A号厂房1A19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3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3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金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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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11民初38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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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9-30
    2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金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武冈万康医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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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11民初382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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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4-24
    3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市金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武冈万康医院、郭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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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11执保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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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4-01
    4

    邹城怡康疼痛专科医院、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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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1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邹城怡康疼痛专科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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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4-13
    5

    抚松县新城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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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01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抚松县新城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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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4-13
    6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江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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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8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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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1-25 2021-06-30
    7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七星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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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781民初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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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春市人民法院 2021-01-07 2021-01-22
    8

    四〇八医院与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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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陕0104民初847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八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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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3-16
    9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萧县彭庄医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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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1322执1668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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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县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1-24
    10

    吉首阳光医院、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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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辖终25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吉首阳光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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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5 2021-01-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执16563号(2021)粤0307执165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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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65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鹤岗市吉祥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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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6563号鹤岗市吉祥医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65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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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2

    (2021)粤0307民初32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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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灌云康民医院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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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247号朱勇、灌云康民医院: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勇、灌云康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灌云康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71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871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勇对被告灌云康民医院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78元,由被告灌云康民医院、朱勇承担。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647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灌云康民医院、朱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47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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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3

    (2019)粤0307民初23585号追缴诉讼费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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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35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笙虹科技有限公司 绥江民康医院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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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3585号四川笙虹科技有限公司、绥江民康医院、吴绍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3585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3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单位)应当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缴款方式详见背面《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8月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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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4

    (2021)粤0307执85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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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8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城怡康疼痛专科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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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8507号邹城怡康疼痛专科医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城怡康疼痛专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5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8797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一、本院(2021)粤0307执850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8507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8507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8507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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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0
    5

    (2021)粤0307民初324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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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灌云康民医院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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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247号朱勇、灌云康民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勇、灌云康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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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6

    (2020)粤0307民初70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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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0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秋 王敏嫦 王伊甸 秦敏 滕雪飞 叶圣银 吉首阳光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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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036号王伊甸、李建秋、滕雪飞、王敏嫦、叶圣银、秦敏: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伊甸、李建秋、滕雪飞、王敏嫦、叶圣银、秦敏、吉首阳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7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吉首阳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伊甸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李建秋在未出资的8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滕雪飞在未出资的22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王敏嫦在未出资的22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叶圣银在未出资的1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被告秦敏在未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首阳光医院承担,被告王伊甸、李建秋、滕雪飞、王敏嫦、叶圣银、秦敏补充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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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7

    (2020)粤0307民初70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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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0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吉首阳光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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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036号王伊甸、李建秋、滕雪飞、王敏嫦、叶圣银、秦敏: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伊甸、李建秋、滕雪飞、王敏嫦、叶圣银、秦敏、吉首阳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7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吉首阳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伊甸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李建秋在未出资的8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滕雪飞在未出资的22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王敏嫦在未出资的22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叶圣银在未出资的1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被告秦敏在未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首阳光医院承担,被告王伊甸、李建秋、滕雪飞、王敏嫦、叶圣银、秦敏补充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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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8

    (2020)粤0307民初282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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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8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江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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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8205号牡丹江江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江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8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牡丹江江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3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0元及保全费285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牡丹江江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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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3
    9

    (2020)粤0307民初703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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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0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吉首阳光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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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036号滕雪飞、叶圣银、王伊甸、李建秋、王敏嫦、秦敏、吉首阳光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7民初703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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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3
    10

    (2020)粤0307民初282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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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8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牡丹江江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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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8205号牡丹江江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江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1日10时30分在坪地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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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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